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财金〔2023〕91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局,人民银行四川各市(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市(州)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详见附件1),切实做好资金报兑付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质效,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创业担保贷款奖补、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3个支持方向。
(一)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是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由各地按程序择优选取)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除贷款利息、担保费外,任何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1.政策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2.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及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其中,脱贫地区(脱贫县名单详见附件2)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余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贷款次数。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贷款条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小微企业应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担保政策。
各地要用好用活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市(州)财政部门要统筹全市(州)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鼓励各地统筹政府性担保机构资源,积极为贷款者提供1%以内的低费率担保,财政部门实施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政策给予政府性担保机构支持。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
4.奖补政策。
因近年来国家政策调整,按贷款发放日期执行差异化的贴息政策,各市(州)和扩权县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并据实贴息,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给予市(州)和扩权县财政部门奖补,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贴息标准具体为:
2019年9月28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的贴息期限内,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贴息资金均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2021年1月1日-2023年2月5日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2023年2月6日-9月30日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其中:个人贷款额度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2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91%、市县财政承担9%。小微企业贷款额度3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300万元以上、4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91%、市县财政承担9%。
2023年10月1日起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1.政策支持对象。
示范区申报对象可为成都市或所辖县(市、区)、地级市(州)、县、县级市和区、国家级新区等。每年评选3个示范区,根据评审结果得分排名,选择排名前3名的地区作为我省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每个市(州)每年申报的示范区限1个,已被评为示范区的今后不重复纳入申报范围。
2.评选标准。
采取数量和增幅相结合的评选标准,评选得分=Z各基数指标单项得分+∑各变动指标单项得分+申报方案编制质量得分+加分。
基数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变动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申报方案编制质量主要考虑当地金融发展环境情况(金融业发展现状,财政、货币、金融监管政策环境,金融生态环境,创新亮点等)、实施方案可行性(工作举措、目标值设定科学性等)。申报地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评审得分加0.5分/个,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若存在总分相同的地区,则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大小调整排名先后顺序。
有意愿申报的地区要合理设定当年目标值,原则上既要优于上年完成值,又不能脱离实际设定过高目标;若上年度相关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一律取消资格。
3.奖补标准。
财政部每年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和发布示范区名单后,省级财政根据中央奖补资金额对评选排名前3名的示范区按40%、30%、30%的比例分配下达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各示范区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同一市场主体、支持方向当年获得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的,不予以重复安排。
(三)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
1.政策支持对象。
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农村金融机构具体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2.奖补条件。
享受奖补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3.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地方财政部门可按照其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月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二、中央和省级资金分配方式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对评选排名前3名的示范区按40%、30%、30%的比例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具体为:中央和省级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根据需要安排的省级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化平台建设费用)×0.95+省级财政年度预算×0.95,某地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金额=中央和省级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该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需求额÷2全省各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需求总额)。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具体为:中央和省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总额=(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根据需要安排的省级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化平台建设费用)×0.05+省级财政年度预算×0.05,某地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金额=中央和省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总额×(该地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月平均余额÷2全省各地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月平均余额总额)。
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额不超过当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总额(扣除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和根据需要安排的省级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化平台建设费用)的30%。
三、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实行“年中预拨、年终结算、滚存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年中,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情况,连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一并提前预下达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相关申报审核程序维持各地现有操作流程不变。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分县(区)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将贴息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3)报人民银行四川省各市(州)分行审核(人社部门负责贷款对象资质审核),人民银行四川省各市(州)分行审核后提交市(州)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贴息资金(有扩权县的市(州)由市(州)财政部门转交相关扩权县),各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奖补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辖内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做好贴息及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各经办金融机构要严格对照政策口径如实申报,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连同人社部门、人民银行出具审核意见的相关数据表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各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贴息资金清算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政厅,具体报送材料包括:资金申报文件、资金清算审核表。财政厅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对各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报送的上年度资金清算进行审核认定后,报送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下达清算结果后,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核结果与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办理奖补资金清算。
(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
1.申报。申报工作由市(州)财政联合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市(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市(州)分局统一组织实施,有意愿申报的地区要严格按照要求,立足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确保立项依据充分、目标内容清晰、推动措施有效,并在申报地区建立相关数据统计制度,确保数据可得、准确有效。申报地区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申报文件(一式4份)分别报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近年普惠金融发展情况、主要成效、特色亮点工作,拟采取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具体举措、奖补资金使用计划、预计成效等,并附《评审指标表》(详见附件4),逾期未报视同放弃,财政厅不再受理。
2.评审。财政厅汇总示范区申报资料后,于每年4月15日前组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召开评审会,按《评审指标表》评审得分取前3名作为初选名单。
3.公示。初选名单确定后,将在财政厅门户网站对初选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示范区名单并报送财政部。
4.奖补资金管理。财政部每年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和发布示范区名单后,省级财政及时向当年的示范区下达奖补资金。各示范区要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各示范区所在市(州)财政联合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市(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市(州)分局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绩效考核表》(详见附件4)、示范区普惠金融发展工作总结(含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亮点工作及成效)等材料报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应于每年2月7日前将上年全省数据和示范区《绩效考核表》中相关数据得分,连同上年全省普惠金融工作总结材料报送财政厅。对上年绩效评价得分在60-80分之间的示范区,财政厅将收回已拨付该示范区奖补资金额的50%;对上年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示范区,财政厅将收回已拨付该示范区的全部奖补资金,并在该示范区所处市(州)下一年度申报示范区评审时,按其评审计算得分的80%确定最终评审得分。
(三)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
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5)报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审核,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审核后提交市(州)财政部门审核,各市 (州)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对各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报送的上年度资金清算进行审核认定后,报送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下达资金后,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核结果将奖补资金下达相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由相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拨付相关农村金融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各方的协同配合,厘清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地方相关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大审核把关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普惠金融发展年度重点任务、本地普惠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奖补资金,合理安排本级配套资金并纳入年初预算,支持本地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应严格据实兑付,确保民生工程落地见效。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直达资金,要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相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兑付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绩效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结果报告同步报送财政厅,同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川财金〔2020〕30号)废止。《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川财金〔2022〕7号)和《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关于做好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3〕21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2.脱贫县名单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4.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相关样表
5.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报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1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质效,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对2019年制定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3年9月4日
附件: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政策设计、预算编制、分配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申报分解、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按照工作职贲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
第四条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对实行省直管县的省份,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奖补支持的东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二条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
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对于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
第十三条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第十四条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第十五条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进行奖补,支持各省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缓解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各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国家级新区。各省可自主确定以后年度示范区是否重复为同一地区。
第十六条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对示范区分档奖补,按各省绩效排名从高到低确定奖补档次,具体各档位省份数量、奖补金额分布如下。
地区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
省份数量(个) |
奖补金额(万元) |
省份数量《个) |
奖补金额(万元) |
省份数量(个) |
奖补金额 (万元) |
|
东部地区 |
2 |
6000 |
4 |
4500 |
2 |
3000 |
中部和东北地区 |
3 |
10000 |
5 |
7500 |
3 |
5000 |
西部地区 |
3 |
10000 |
7 |
7500 |
3 |
5000 |
计划单列市 |
2 |
3000 |
3 |
2000 |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包括50%的各省成效和50%的示范区成效。
各省(示范区)成效绩效考核得分=∑各基数指标单项得分×0.3+∑各变动指标单项得分×0.7。
基数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变动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各项指标分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计划单列市逐项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确定考核指标单项得分,汇总各项指标得分排名确定奖补档次。若存在总分相同的省,则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大小调整绩效排名先后顺序。
第十八条示范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绩效考核加0.5分/个,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若申报的考核指标数据存在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若存在故意虚报、错报等情形的,除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外,酌情取消该省下年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调降下年奖补档次。
第十九条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示范区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本章所称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中部和东北地区包括辽宁、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
第二十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
(一)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二十五条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章资金分配
第二十六条在年度预算内,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在年度预算内,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某省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金额=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系数×该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系数=0.95×(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各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某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上年该省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权重。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预算内,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某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金额=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该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0.05×(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各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某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上年该省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权重。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权重,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划分,分别为20%、50%、70%。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
第三十条本章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提供,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确定。
第六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报表(附1)、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附2,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见附3)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填写专项资金审核表、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在汇总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资料后,按程序公示各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考核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定当年示范区,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示范区名单提交财政部。
财政部在收齐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名单后,按程序发文公开。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三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普惠金融发展年度重点任务、本地普惠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等,统筹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和本级合理安排的相关资金,支持本地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各方的协同配合,厘清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地方相关单位应当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审核程序,加大风险防控力度。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审核把关力度。
本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三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同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四十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和审核把关,出具监管报告,并审核资金绩效自评结果。在审核工作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的,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审核汇总各地自评结果,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
据,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四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省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2023年9月30日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执行,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同时废止。《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到期前,财政部按规定开展政策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附:1.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表
2.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
3.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
附1: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表
填报(审核)单位: 单位:万元,% 填报日期:
一、创业担保贷款奖补 |
||||||
年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 |
_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月均余额 |
二年个人例业担保贷款年来余额 |
二年末担保基金余额 |
|||
符合中尖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不符合中夹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不符合中夹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
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 |
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月均余额 |
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年末佘额 |
||||
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符合中夹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
二、农村金照机物定向费用奖补 |
||||||
_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额 |
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月均余额 |
|||||
发放金额 |
同比变动(%) |
月均余额 |
同比变动(%) |
|||
附2:
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
填报(审核)单位: 填报日期:
考核范围 |
具体指标 |
余额(万元) 利鑫(%) |
同比增速/ 降幅 (±%) |
是否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菲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摄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 |
|
示范区成效 |
_市(县。 区)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
|||
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 |
|||||
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
|||||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 |
|||||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
|||||
示范区2成效 |
二市(县。区)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
|||
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 |
|||||
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
|||||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 |
|||||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
|||||
示范区3成效 |
_市(县。 区)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
|||
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 |
|||||
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
|||||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 |
|||||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
备注:1.各示范区成效指标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根据相关监管数据据实填写。详见附3.
2.各项指标“同比增速/降幅”=(上年度指标值-上上年度指标值)上上年度指标值×100%
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
填报(审核)单位: 填报日期:
考核范围 |
具体指标 |
余额(万元) 利率(%) |
同比增速/ 降幅 (±%) |
是否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 |
示范区总体成效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
|||
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 |
||||
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
||||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 |
||||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
||||
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骚生产建设兵团〉成效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
|||
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 |
||||
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
||||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 |
||||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
备注:1.示范区总体成效指标中,除“新发放酱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以外的4项“余额”指标,应填写金省所有示范区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例如:(示范区1余额+示范区2余额+示范区3余额)+3。
2.示范区总体成效指标中的“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按各示范区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加权计算。例如:(示
范区1利率×示范区1贷款规模+示范区2利率×示范区2贷款规模+示范区3利率×示范区3贷款规模)★示范区1、2、3贷款规模之和
3.各项指标“同比增速/降幅”=(上年度指标值-上上年度指标值)+上上年度指标值×100%。
附3
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
一、指标计分规则
(一)示范区成效的10项指标,按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排名。每项指标总分5分,第1名得5分,第2名得4.75分,第3名得4.5分,依次递减0.25分。
(二)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效的10项指标,按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排名。每项指标总分5分,第1名得5分,第2名得4.75分,第3名得4.5分,依次递减0.25分。
(三)示范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予以适当加分,绩效考核加0.5分/个,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二、填报口径说明
(一)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及同比增速。
填报口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不包括属地法人辖区外分支机构,下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年末余额及同比增长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其中,小微企业、微型企业根据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数据来源:金融监管总局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口径。
(二)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及同比增速。
填报口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年末余额及同比增长率。
数据来源:金融监管总局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口径。
(三)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及同比降幅。
填报口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及同比降幅。
数据来源:金融监管总局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口径。
(四)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及同比增速。
填报口径: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年末融资担保直保余额及同比增长率。
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中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季度监管报表》第805项。
(五)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及同比增速。
填报口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年末余额及同比增长率。
数据来源:金融监管总局非现场监管系统的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S63)。
附件2
脱贫县名单
序号 |
市(州) |
县(市、区) |
1 |
泸州市 |
叙永县 |
2 |
古蔺县 |
|
3 |
绵阳市 |
北川县 |
4 |
平武县 |
|
5 |
广元市 |
昭化区 |
6 |
朝天区 |
|
7 |
旺苍县 |
|
8 |
青川县 |
|
9 |
剑阁县 |
|
10 |
苍溪县 |
|
11 |
乐山市 |
沐川县 |
12 |
马边县 |
|
13 |
南充市 |
嘉陵区 |
14 |
南部县 |
|
15 |
仪陇县 |
|
16 |
间中市 |
|
17 |
宜宾市 |
屏山县 |
18 |
广安市 |
广安区 |
19 |
达州市 |
宣汉县 |
20 |
万源市 |
|
21 |
巴中市 |
巴州区 |
22 |
通江县 |
|
23 |
南江县 |
|
24 |
平昌县 |
|
25 |
阿坝州 |
汶川县 |
26 |
理县 |
|
27 |
茂县 |
|
28 |
松潘县 |
|
29 |
九寨沟县 |
|
30 |
金川县 |
|
31 |
小金县 |
|
32 |
黑水县 |
|
序号 |
市(州) |
县(市、区) |
33 |
马尔康市 |
|
34 |
壤塘县 |
|
35 |
阿坝县 |
|
36 |
若尔盖县 |
|
37 |
红原县 |
|
38 |
甘孜州 |
康定市 |
39 |
泸定县 |
|
40 |
丹巴县 |
|
41 |
九龙县 |
|
42 |
雅江县 |
|
43 |
道孚县 |
|
44 |
炉霍县 |
|
45 |
甘孜县 |
|
46 |
新龙县 |
|
47 |
德格县 |
|
48 |
甘孜州 |
白玉县 |
49 |
石渠县 |
|
50 |
色达县 |
|
51 |
理塘县 |
|
52 |
巴塘县 |
|
53 |
乡城县 |
|
54 |
稻城县 |
|
55 |
得荣县 |
|
56 |
凉山州 |
木里县 |
57 |
盐源县 |
|
58 |
普格县 |
|
59 |
布拖县 |
|
60 |
金阳县 |
|
61 |
昭觉县 |
|
62 |
喜德县 |
|
63 |
越西县 |
|
64 |
甘洛县 |
|
65 |
美姑县 |
|
66 |
雷波县 |
附件3-1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清算审核表
财政局 单位:万元、笔、人
填报单位(公章):经办银行 |
国有商业 银行 |
股份制商业银行 |
城市商业 银行 |
农商行和农合行 |
农村信用社 |
其他机构 |
合计 |
贷款及贴息情况 |
|||||||
一、上年贷款发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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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贷款发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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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个人贷款发放额 |
|||||||
小微企业贷款发放额 |
|||||||
其中: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的贷款 |
|||||||
地方财政自行安排贴息的贷款 |
|||||||
2、年末贷款余额 |
|||||||
其中:个人贷款年末余额 |
|||||||
小微企业贷款年末余额 |
|||||||
其中: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的贷款 |
|||||||
地方财政自行安排贴息的贷款 |
|||||||
3、年度贷款发放笔数 |
|||||||
其中:个人贷款发放笔数 |
|||||||
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笔数 |
|||||||
其中: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的贷款 |
|||||||
地方财政自行安排贴息的贷款 |
|||||||
4、年末未解除还款责任贷款笔数 |
|||||||
其中:个人贷款笔数 |
|||||||
小微企业贷款笔数 |
|||||||
其中: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的贷款 |
|||||||
地方财政自行安排贴息的贷款 |
|||||||
5、支持创业就业情况 |
|||||||
直接扶持创业人数 |
|||||||
带动(吸纳)就业人数 |
|||||||
6.到期贷款回收率 |
|||||||
二、上年担保情况 |
|||||||
1、担保基金担保情况 |
|||||||
为个人创业担保人数 |
|||||||
为小微企业担保户数 |
|||||||
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
|||||||
担保基金放大倍数 |
|||||||
年度新增担保基金额 |
|||||||
担保基金年度代偿额 |
|||||||
年末担保基金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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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情况 |
|||||||
为个人创业担保人数 |
|||||||
为小微企业担保户数 |
|||||||
担保责任余额 |
|||||||
平均担保费率 |
|||||||
担保代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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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年贷款贴息情况 |
|||||||
1、年初结转贴息资金 |
|||||||
其中: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
省级财政贴息资金 |
|||||||
市县财政贴息资金 |
|||||||
2、财政部门安排贴息资金 |
|||||||
其中: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
|||||||
省级财政贴息资金 |
|||||||
市县财政贴息资金 |
|||||||
3、应支付给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 |
|||||||
其中: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
|||||||
省级财政贴息资金 |
|||||||
市县财政贴息资金 |
|||||||
4、实际支付给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 |
|||||||
其中: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
|||||||
省级财政贴息资金 |
|||||||
市县财政贴息资金 |
|||||||
5、年末结余贴息资金 |
|||||||
其中: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
|||||||
省级财政贴息资金 |
|||||||
市县财政贴息资金 |
|||||||
四、上年度除贴息资金外其余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
|||||||
1、用于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金额 |
|||||||
其中: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金额 |
|||||||
使用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金额 |
|||||||
市县财政补充金额 |
|||||||
2、用于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额 |
|||||||
其中: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金额 |
|||||||
使用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金额 |
|||||||
使用市县财政担保基金金额 |
|||||||
3、用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资金 |
|||||||
其中: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金额 |
|||||||
使用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金额 |
|||||||
使用市县财政资金金额 |
|||||||
4、年末结余奖补资金 |
|||||||
其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
|||||||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 |
|||||||
市县财政奖补资金 |
|||||||
五、本年贷款计划 |
|||||||
1、预计本年贷款发放额 |
|||||||
其中:个人贷款发放额 |
|||||||
小微企业贷款发放额 |
|||||||
其中: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的贷款 |
|||||||
地方财政自行安排贴息的贷款 |
|||||||
2、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
|||||||
3、申请省级财政贴息资金 |
备注:1.填报数据均保留1位小数;
2.“上年”是指本次资金清算的年度,“本年”是指填表日所处的年度。
3.年末结余贴息资金=年初结转贴息资金+财政安排贴息资金-应支付给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
4.若无法区分银行类别,只填合计数。支持创业就业情况只填合计数。
附件3-2
附件3-3
年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统计表
单位:万元
单位 |
贷款余额 |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月平均贷款余额 |
|
XX县(市、区) |
|||||||||||||
XX金融机构 |
|||||||||||||
XX金融机构 |
|||||||||||||
… |
|||||||||||||
合计 |
|||||||||||||
负责人: 人民银行(公章): 复核人: 经办人: |
负责人: 财政部门(公章): 复核人: 经办人: |
附件4-1
评审指标表
20XX年XX市(州)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地区 |
评审指标 |
上年完成值 |
当年目标值 |
得分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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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余额/利率 |
同比增速/降幅 (土%) |
余额/利率 |
同比增速/降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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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州) /县(市、 区) |
基础指标(30分)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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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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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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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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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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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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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指标(70 分)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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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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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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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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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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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方案编制质量(10分) |
主要考虑当地金融发展环境情况(金融业发展现状,财政、货币、金融监管政策环境,金融生态环境,创新亮点等)、实施方案可行性(工作举措、目标值设定科学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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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申报地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评审得分加0.5分/个,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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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注:1.上年完成值中“同比增速”=(上年度指标值-上上年度指标值)÷上上年度指标值×100%,“同比降幅”-(上上年度指标值-上年度指标值)+上上年度指标值×100%,当年指标目标值以此类推
2.中报地区基础指标和变动指标的每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满分值×(申报地区个数一该申报地区在所有申报地区该项数据排名+1)+申报地区个数,排名并列的地区得分一致.
3.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4-2
绩效考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地区 |
绩效评价指标 |
贷款额/余额/利率 |
同比增速/降幅(土%) |
得分 |
数据提供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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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目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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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 (州)/县(市、区) |
基础指 标( 30分)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6分)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地监管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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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额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地监管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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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6分)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地监管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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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6分)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地监管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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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6分)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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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6分)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地监管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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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指 标(70分)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14分)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地监管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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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14分)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地监管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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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14分)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地监管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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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14分)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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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14分)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地监管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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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备注:1.每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实际完成值÷目标值×该项指标满分。在变动指标中,若实际完成值÷目标值>1,则该项得满分;若实际完成值+目标值<0,则该项得0分,
一
2.总得分为10项得分相加,满分100分。
3.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5-1
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地区 |
农村金融机构名称 |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额 |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 |
涉农及小微企 业贷款平均余额占比(%) |
年均存贷比 (%) |
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
可予补贴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 |
补贴资金(按 1%的补贴高限 测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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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
同比变动(%) |
平均余额 |
同比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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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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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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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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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人民银行(公章): 复核人: 经办人: |
负责人: 财政部门(公章): 复核人: 经办人: |
备注:填报数据均保留1位小数。
附件5-2
年农村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数据表
单位:万元
单位 |
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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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月平均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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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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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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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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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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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人民银行(公章): 复核人: 经办人: |
负责人: 财政部门(公章): 复核人: 经办人: |